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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号。2010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五日;2020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两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托管中心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且已上锁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Y4****的五羊本田WH100T-L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骑乘该车逃离现场。现赃物无法起回。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被盗的五羊本田WH100T-L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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