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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别名“**”,1995年**月**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身份证号532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坊村委**村**号。2013年因盗窃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因盗窃被牟定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6月18日晚,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楚雄市开发区**巷**小区**号**楼纳某某家入户盗窃,但未盗窃到任何财物。接着曹某某又到五楼陈某某家中盗窃了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五部手机。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3439元。

2.2019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楚雄市**村**号**号蔡某某家,盗窃了一台台式电脑,在青龙河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回收电脑的人。经鉴定,电脑价值人民币3154元。

3、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楚雄市**巷**号**楼邱某某家卧室,盗窃两条红云“红河软珍”香烟。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460元。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共计盗窃三次,涉案价值合计70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报案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入户盗窃财物,价值705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娟

2020年3月12日

附:

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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