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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委**号**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医院住院部13楼过道处,将病人家属马某某放在病床上正在充电的一部蓝色OPP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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