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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8********,汉族,文盲,务工,现住中牟县**镇绿博**号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中牟县**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10日被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曹某某在中牟县**镇**园东大门向北300米被害人申某某经营的观光车经营点,趁被害人申某某不备,将其存放在自家观光车上的3235元现金盗走。现被盗现金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6号,被告人曹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 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申某某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中牟县**镇绿博**号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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