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西某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安顺市西某某马军屯水库附近,趁被害人陈某某在水库里游泳之际将其放在水库边的车钥匙盗走,利用车钥匙将被害人陈某某放于车内一个灰色COACH牌皮包盗走,被盗皮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800元,一部价值384元的三星S6手机、一部华为手机及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等财物。被告人曹某某盗窃得手后,还冒充陈某某向陈某某好友王朝勇借款1000元、吴某某借款500元,现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发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璨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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