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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66********,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住东阿县******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于1983年12月10日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盗窃,于2004年1月22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劳动教养;因盗窃,于2010年12月22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劳动教养;因盗窃,于2012年6月1日被济南市长青区公安局劳动教养;因盗窃,于2015年5月9日被淮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曹某某在滑县人民医院内科住院部一楼杂物间内,将保洁人员张某某挎包内的200余元现金盗走。

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部8楼东区病房,将陪护住院亲属的张某甲放在56号病床上的挎包盗走。该挎包内共有现金约3800元,圣君超市、正阳百货购物卡各一张。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将涉案的3813元现金发还被害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滑县人民医院北住院部大厅入口照片1幅,被告人、被害人指认案发现场照片3幅,被告人指认涉案手提包照片1幅,涉案3813元现金照片1幅;2.被告人曹某某人口信息、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滑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各1份;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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