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201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2日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1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流窜至信丰县古陂镇古陂圩陈金星家,趁陈某某家未锁门,采取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到二楼陈某某母亲邹良英房间翻动抽屉实施盗窃,后被陈某某女儿陈某碰见后逃离现场,未盗窃到财物。
2. 2020年4月14日16时38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流窜至信丰县大塘埠镇大塘圩振兴街何旭元家,趁何某某家未锁门,采取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到何某某家二楼翻动抽屉实施实施盗窃,后被何某某女儿何某碰见后逃离现场,未盗窃到财物。
3. 2020 年4月14日18时左右,被告人曹某某流窜至信丰县大塘埠镇大塘圩43号施小东家,趁施某某家未锁门,采取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到二楼施某某的房间翻动抽屉实施盗窃,盗窃到现金1300 元后离开现场。
4. 2020年4月14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流窜至信丰县大塘埠镇大塘圩中心路38号傅某某家,趁傅某某家未锁门,采取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到二楼的房间实施盗窃,后被从三楼下来的傅某碰见后逃离现场,未盗窃到财物。
5. 2020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流窜至信丰县大西牛镇上龙村李某某家,趁李某某家未锁门,采取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到一楼房间翻动衣柜实施盗窃,盗窃到现金115元后离开现场。
2020年4月21日23时许,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在信丰县阳明北路悦丰公寓二楼将曹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曹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同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 证人施某等人的证
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亮
2020年6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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