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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8时许,在柘城县大仵乡沟留庙村北地,被告人曹某某趁被害人邵某某住处无人且门锁未锁之际,溜入将其卧室内钱包里的1500元现金以及院子的废旧铜线盗走,后经柘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废旧铜线价值人民币2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邵某某、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及绘图、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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