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里**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5月3日间,被告人曹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小区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经查,2020年3月9日1时许,曹某某在**小区**里超市门前,欲盗窃郝某某放在此处用于退还供货商的空玻璃饮料瓶,被郝某某发现后逃走。2020年3月11日,曹某某在**里**号楼**北侧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甲人力三轮车一辆;2020年4月初,曹某某在**小区**里**楼地下室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自行车车轮一个;2020年4月24日3时许,在**小区**里**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甲洗衣机一台(荣事达牌、白色单缸),后以30元的价格变卖;2020年5月3日3时许,在**小区**超市门前空地处,盗窃被害人杨某乙木质水果盒一个。现三轮车、自行车车轮、洗衣机均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5日10时,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贾某某的证言;4.书证、物证: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杲阳
检察官助理:司雨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其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057****);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叁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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