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6********,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赖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于2019年4月5日、6日、8日凌晨,先后三次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状元府邸工地上盗窃建筑材料铁质扣件,每次盗窃得手后立即将赃物运至朱**(另案处理)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附近的废品收购店出售,曹某某从中分得共计约4850元。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财物价值30280元。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煜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