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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公诉刑诉〔201978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街道办事处****号,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6524日被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1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3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413日至4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1月至2018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十堰市、宜昌市等地,采用攀爬、翻窗、撬门等方式盗窃作案9起,窃得现金、首饰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281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1119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小区,采取翻越一楼阳台护栏撬开纱窗门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室被害人解某某家中,盗走各类现金人民币188958元、铂金镶钻项链一条、黄金镶嵌红宝石吊坠项链一条、手链一条、黄金镶嵌红宝石戒指一枚等物。

22017216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号里****小区,采取撬窗翻窗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被害人汤某某家中,盗走LV牌棕色提包一个、绿松石男款戒指三个、绿松石挂件七个、各类香烟共计20条、佳能牌EOS-1DX相机一台、佳能牌单反相机镜头五个、佳能牌闪光灯一个。经鉴定,佳能牌相机、镜头、闪光灯合计价值人民币51480元。

32017513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小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单元*室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盗走六福牌千足金女士手镯一个、六福牌铂金镶钻女士手镯一个、六福牌千足金婴儿手镯一对、六福牌千足金吊坠一个、六福牌千足金挂坠两个。经鉴定,以上首饰合计价值人民币21027元。

42017514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小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曾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8200元、周大福牌千足金吊坠一个、欧铂来牌千足金吊坠一个、周大福牌千足金戒指两枚、周大福牌千足金手链一条、周大福牌Pt950手镯一个。经鉴定,以上首饰合计价值人民币9514元。

52017915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和**小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单元*室被害人贺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莲花型铂金钻戒一枚、黄金手镯一个、金镶玉观音挂坠一个、黄金佛像吊坠一个、皮质表带女士腕表“天王”表一块。经鉴定,莲花型铂金钻戒、金镶玉观音挂坠、“天王”女士手表合计价值人民币2519元。

62017915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小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单元*室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盗走砂金手镯一个、铂金镶嵌绿松石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枚、铂金镶钻项坠一条、黄金翡翠戒指一枚、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坠一条。经鉴定,铂金钻戒、铂金镶嵌绿松石戒指、黄金翡翠戒指、铂金镶钻项坠合计价值人民币6275元。

7201896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小区,采用撬开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单元*室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黄金项链三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两条。经鉴定,以上首饰合计价值人民币22657元。

8201899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小区,采用撬开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单元*室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走黄金项链一条、水晶手链两条、黄金耳环一对、现金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曹某某销赃黄金首饰获赃款人民币2600元。

920181118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小区,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室被害人何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9500元。

2019111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第56789起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解某某、汤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宜昌市夷陵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视频侦查报告、小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犯罪地笔录;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燕  

2019425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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