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27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衡东县**镇***村**组、**组召开组民大会,决定将杉树塘的松树砍伐后栽种果树实施经济林开发,并对内以明标的形式出售杉树塘的松树。被告人曹某某在***村毛某某、刘某某的介绍下,通过段某某、曹某甲等人以6400元买下11组、13组杉树塘的松树。2020年4月17日至18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曹某某雇人砍伐杉树塘的松树。经衡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被告人曹某某在杉树塘采伐林木树种为外国松和阔叶树,采伐株数为166株,采伐蓄积为26.27立方米。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衡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采伐林木调查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杨凡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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