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65********,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6月份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分别以860元、700元的价格向同村村民普某甲、普某乙购买了**村公路上方,哈尼语为“***”的一片林地,后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将该片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为20.8378立方米。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瑞松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737****;
2.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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