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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1********,汉族,中专文化,涡阳县**银行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网上购买的卷烟销售给安徽涡阳的李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价值为56760元。另在其家中查获玉溪(软)卷烟44.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39条、中华(软)2.1条、中华(硬)83.2条、苏烟(软金砂)38条、黄山(新制皖烟)30条、利群(软长嘴)12条、牡丹(软)2条、南京(九五)0.2条、黄鹤楼(硬1916)0.4条,共计10个品牌,351.1条卷烟。2019年3月1日经聘请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对查扣曹某某的卷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叁百壹拾陆元整(107316.00)。另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查扣曹某某的卷烟的质量真伪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户籍信息查询表、转账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高显武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路**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账本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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