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住聊城市东昌府**街道**村**街**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台前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3月3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和李某某登记结婚。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经常和蒋某某以夫妻名义在小宾馆开房同居;被告人曹某某怀孕后,和蒋某某在聊城市高新区九州社区租房共同居住;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与蒋某某共同生育一子,并以夫妻名义在聊城市中心医院住院生产,蒋某某一直以丈夫名义在医院陪护被告人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恒
付秀丽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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