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白城市**县**街**委,现住长春市**区**街**商城**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29日补充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谎称能够为他人办理工作和买到低价轿车,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具体如下:
2018年年初,被告人曹某某谎称能够买到低价奥迪车,并以办理会员和交付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佟某甲(系曹某某妻子的表哥)人民币78000元。
2018年5月至6月间, 被告人曹某某谎称能够为被害人朱某某(系曹某某妻子的同学的学生)办理工作,骗取朱某某人民币80000元。后被告人曹某某的妻子佟某乙返还朱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8月, 被告人曹某某谎称能够为被害人王某某(系曹某某妻子的同学)办理工作,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7000元。后被告人曹某某的妻子佟某乙返还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谎称能够买到低价奥迪车,并以办理会员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系曹某某妻子的舅舅)人民币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记录等;
2被害人佟某甲等人陈述;
3证人佟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文静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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