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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28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在本区六横镇从事废品收购。2019年5月至6月期间,罗某某(已判决)联系被告人曹某某,将其从舟山市**仪表有限公司内窃得的废铜料出售给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明知系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13元/斤的价格,先后9次自行或让李某某前往收购废铜料,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从罗某某处收购废铜料105余公斤(价值人民币2730元)。

2.2019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从罗某某处收购废铜料7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820元)。

3.2019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从罗某某处收购废铜料12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120元)。

4.2019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从罗某某处收购废铜料9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2340元)。

5.2019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曹某某从罗某某处收购废铜料14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640元)。

6.2019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曹某某从罗某某处收购废铜料12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120元)。

7.2019年5月29日晚,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从罗某某处收购废铜料12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120元)。

8.2019年5月30日晚,被告人曹某某从罗某某处收购废铜料9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2340元)。

9.2019年6月3日晚,被告人曹某某从罗某某处收购废铜料15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900元)。

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山东省**县**村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李某某已退赔人民币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艳芸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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