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9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2019年7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KTV陪女子“小敏”喝酒时,与该ktv工作人员被害人石某某发生争执,后曹某某联系李某某(在逃)要求帮其出头,李某某遂带了四名男子赶到**KTV并在大厅找到石某某,双方发生口角,李某某打了石某某一耳光,李某某带过来的两名男子亦开始殴打石某某,其中一男子还使用烟灰缸打砸石某某。13日2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民警出警至该KTV当场将曹某某抓获。经鉴定,石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岳金盾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4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19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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