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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韶关市武江区**街道**路**号**栋**房。 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时43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粤FEU****小型轿车沿韶关市武江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广东省**局**小区(下称:**小区)路口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造成吴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进入**小区。3时11分许,曹某某在**小区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法正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441号)鉴定:曹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473.06mg/100mL。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法正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17号)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交警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赔偿87000元给被害人吴某甲,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吴某乙、江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 洁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街道**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88********,保证人江某某,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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