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市**区**路**段**花园。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与芒砀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调查报告;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一张;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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