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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41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花园。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与芒砀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调查报告;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一张;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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