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11993********,汉族,大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无锡市,现住无锡市**区**家**号**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苏B6****小型越野客车,沿东台市**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8KM+500M路段,与前方同向骑行自行车的丁某某相撞,致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曹某某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东台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曹某某已履行协议,并获得被害方谅解,保险公司尚未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曹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行使道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有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梅晓丽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江苏省无锡市**区**家**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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