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9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乡宁县**镇**村人,农民,家住本村。无前科劣迹,2019年9月4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临汾市孝义村路边的办证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员,给对方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和身份证件号码,并支付了1300元钱,让对方为其制作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对方给曹某某制作了姓名为杨某,身份证件号码为14108219**********,照片为曹某某,准驾车型:A2E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26日16时30分,曹某某使用该驾驶证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伪造证明身份的证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兰秀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驾驶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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