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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3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发现其妻吴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谢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后,于2019年8月中旬恐吓、威胁朱某某,向朱某某索要4万元,朱某某被迫于2019年8月19日通过微信转1万元给曹某某。2019年8月29日凌晨,吴某某按照曹某某的安排喊谢某某来接自己,谢某某从贵阳驾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曹某某家楼下接上吴某某后,发现曹某某遂驾车逃跑,曹某某便叫上黄某某、吕某某、吴某某驾车追赶、拦截谢某某,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归化大桥处拦住谢某某,曹某某对谢某某实施殴打后,几人将谢某某带回**办事处**安置房**栋**号曹某某家中,曹某某再次对谢某某实施殴打,并逼迫谢某某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才让谢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吴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朱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数额巨大的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龙柏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98546****;

2.公安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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