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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敲诈勒索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9********,汉族,高中毕业,深圳大盛启信商务咨询信息有限公司委派业务员,户籍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房楼村委会白庄40号,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宋都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二楼西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9年9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9日以被告人曹**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沈**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鲍*(另案处理)成立“商丘启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设立在商丘市应天国际A座****室。2017年4月17日,鲍*与“深圳大盛启信商务咨询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以商丘分公司名义,为该公司在商丘市代理开展车辆贷款咨询服务业务。公司成立业务部、客服部,风控部、贷后部,主要办理汽车分期不押车贷款业务。谢**、王*、王**其不同分工职责,相互配合,招揽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对客户车辆还款及逾期情况进行监察,对还款愈期的客户根据GPS定位找车,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非法将抵押客户的车辆开走实际控制,再交由贷后部人员处理,虚增拖车费等各类费用,强行索要高额赎车费用。被告人曹**系“深圳大盛启信商务咨询信息有限公司”委派的贷后部人员,由其与逾期客户商谈和收取逾期费用。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1、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曹**等人以被害人付**借款违约为由,开走其别克牌汽车,强行索要付**丈夫袁**拖车费14000元。2、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曹**以被害人赵**借款违约为由,开走其途观汽车,强行索要拖车费和罚款4000元(案发后已退还)。3、2018年1月份,被告人等人以万**借款违约为由,开走其白色起亚K3轿车,强行向其妻子王**索要50000元违约金15000元的拖车费未得逞。4、2018年1月份,被告人等人以吴*贷借款违约为由,开走其丰田汉兰达汽车,强行向其索取拖车费20000元未得逞。5、2018年1月份,被告人等人以被害人张**借款违约为由,开走其宝骏730商务汽车,强行向其索要拖车费约7650元,后退还4500元。6、2018年2月份,被告人等人以沈**借款违约为由,开走其白色宝马525轿车,强行对其索要违约金10000元和拖车费90000元未得逞。综上,实际得款人民币61650元,未得逞金额人民币18.5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系以鲍*为首要分子、曹**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沈**等人的陈述;3、证人鲍*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曹**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多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部分犯罪系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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