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一刑诉〔2018〕6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系朋友关系,曹某某欠蔡某某2000余元未还。2017年12月6日至9日期间,曹某某住宿于蔡某某承租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号房屋。12月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持菜刀砍在蔡某某的头、面部,在逃离案发现场时,曹某某带走了蔡某某钱包内的人民币20余元、手机两部、银行卡一张及身份证等。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网络查找修改微信钱包支付密码的方法,修改了蔡某某的手机微信钱包支付密码,将蔡某某绑定于手机微信钱包的建行卡内的钱款及微信钱包内的钱款共计22000余元,通过与他人微信转账套现的方式套取了部分现金,并将剩余的钱款转账至其微信钱包内,用于个人挥霍。2017年12月12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甘肃省陇西县**镇一出租房附近将曹某某抓获。在被告人曹某某的指引下,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的后院山脚处一门板下查获作案工具菜刀两把。破案后,从被告人曹某某处扣押人民币9927.17元,已发还被害人蔡某某家属。
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系被他人用砍切器砍切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又窃取了被害人的钱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曹某某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玫
2018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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