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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7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蒙某某同系深圳市****控股公司(经营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社区**路**号)员工。2020年5月15日22时15分许,曹某某与蒙某某因工作矛盾在微信群内吵架,随后曹某某在公司仓库内找到蒙某某,对着蒙某某的头打了一拳,然后二人就扭打在一起。扭打的过程中曹某某往蒙某某的头部及面部打了几拳,导致蒙某某面部受伤。蒙某某受伤后报警,曹某某明知蒙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接到报警赶至现场将曹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抓捕时曹某某无拒捕行为。经鉴定,蒙某某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童龄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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