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1021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现住内乡县余关乡******。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曹**和妻子李**因婚姻纠纷,在镇平县平安大道与三里河路交叉口相遇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曹**持裁纸刀将李**面部划伤。经鉴定李**的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案发后,被告人曹**2020年4月13日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与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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