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刘某某、邹某某四人在位于随县厉山镇星炬小区李某某的茶馆里打斗地主。当日11时许,马某甲连续两局未对赢家曹某某开账,两人因此发生争执。期间,曹某某先推搡马某甲,马某甲便还手朝曹某某的头部打了几下,曹某某拾起身边的铁椅子朝马某甲的右腹部挥了过去,致马某甲右腹部受伤。曹某某见马某甲蹲在地上,便自行离开。马某甲之女马某乙将马某甲送至医院治疗并报警。曹某某于当日被随县公安局厉山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14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马某甲肝破裂属轻伤一级;胸外伤致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伴双下压缩性不张已行双侧闭式引流术属轻伤二级。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11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曹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随县公安局调解协议书、随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马某甲病情证明书、治疗票据、指认现场伤人铁凳照片、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邹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马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14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11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讯问光盘一张;7.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被随县公安局厉山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