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官某某因门口土地归属存在争议,8月25日晚8时左右,官某某前往被告人曹某某家理论,二人在曹某某家门前的稻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曹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官某某头部、颈部、肩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官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家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47717****。
2.案卷材料4册,光盘5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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