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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号付**号,衡水**公司职员。无前科。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4日晚22时时左右,在衡水市侯店村毛笔厂西侧,王某甲与王某乙在王某丙家打牌时开玩笑发生撕扯。后王某乙打电话叫其哥哥王某丁到王某甲家,双方言语不和导致相互殴打,在打架过程中王某甲二女婿曹某某从王某甲家中拿出小铁锹,将王某丁、王某乙、王某戊头部打伤,王某甲腹部被王某丁踹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乙被打后头部所受伤情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治安调解协议书、作案工具照片、现场伤情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

2.证人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区**号付**号,联系电话:1700547****。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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