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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23日12时许,在新乐市虞通驾校练车场内,因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发生纠纷,张某丙的男友曹某某持木棍将张炜打伤。经鉴定张某甲双侧腓骨骨折属轻伤一级。现民事部分已调解,曹某某取得张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云鹤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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