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4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6日10时许,在邳州市**街道**村,被告人曹某某与郭某某因琐事发生辱骂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将郭某某的肋部打伤。经鉴定,郭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6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8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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