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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7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2108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03年9月2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行为,于2016年11月8日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酒后在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厂”的办公室内打牌。期间因被告人曹某某向被害人熊某某讨要赌债人民币1000元,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害人熊某某先动手拿起地上的塑料椅砸向被告人曹某某,双方互相扔该办公室内的样品大理石块,并扭打在一起,被现场人员拉开之后,被告人曹某某在地上爬起来,顺手拿起茶几上的玻璃水壶砸向被害人熊某某头部,被害人熊某某用左手去挡,该水壶破裂后造成被害人熊某某的头部被碎片砸伤,左手手腕被玻璃碎片割伤。

    2020年6月12日,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的损伤程度暂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熊某某住院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为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其中有转账记录的有人民币108100元。

同年8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和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报告、情况说明、被害人熊某某的病例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出所登记表;

2. 证人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3.被害人熊某某陈述及辨认;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

6.现场勘验检查及相关图片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莹

检察官助理:林清琴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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