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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4********,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2014年2月因赌博被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4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 11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姜某某和朋友刘某某在成县**镇**路“****”烤吧负一楼包厢喝酒过程中去厕所,发现厕所有人,二人便到“****”北面隔壁巷道朝烤吧外墙撒尿,尿液通过墙上通风窗溅在了正在“****”负一楼上厕所的被告人曹某某脸上。曹某某跑出烤吧在巷道内找到撒尿的姜某某、刘某某并与姜某某发生口角引起撕打,曹某某一同喝酒的朋友李某某看见后也与姜某某发生撕打,三人撕打至**路“****”门口一辆白色车辆处,姜某某被撕扯倒地。刘某某劝解曹某某时将其手串扯断,曹某某便从其脸部打了一拳。之后,曹某某在****门口附近寻找手串时,卡住刘某某脖子进行推搡,二人便抱在一起进行扭打,刘某某被曹某某用腿别倒在地后,曹某某骑在其腰部对其进行殴打。刘某某的伤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2020年8月4日,刘某某的伤情经甘肃省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住院病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2.证人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鉴定文书;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治强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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