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5〕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4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本村村民郑志忠因水费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曹某某用镰刀将郑志忠的儿子郑宏升砍伤,经鉴定:郑宏升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段盼
2015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作案工具镰刀,暂扣押于富平县公安局宫里派出所;
3、案卷二册;
4、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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