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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3********,汉族,群众,农民,大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街**路**巷**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9月8日23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来力台球厅内,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打台球期间发生纠纷,后双方动手打架。被害人陈某某手抽被告人曹某某耳光,被告人曹某某抡起手中的台球杆抽打被害人陈某某左侧肋部致其受伤。后二人被现场人员拉开,被害人陈某某被送往医院,被告人曹某某亦前往医院陪护被害人。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脾破裂,行脾切除术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表示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冀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翠然

检察官助理 肖宏伟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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