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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捕前住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小区**网咖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名为**的网络电子游戏中游戏账号技能加点的问题发生矛盾,产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曹某某持一把西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砍伤,致使李某某头部、面部、肩部、右小臂、左手手部、左腿等多处受到不同程度的人体损伤。经《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鉴定:1、李某某头部的损伤致头顶部6.5cm×3.5cm矩形头皮缺损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李某某面部、左肩部、右前臂部、左手部及左大腿部的损伤致体表创口及瘢痕累计长50.7cm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曹某某亲属支付被害人李某某医药费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2.物证:扣押清单;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越

2020年1月14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 被告人曹某某被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3.光盘2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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