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广东圹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薰娜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同案人唐某某(未成年人)、何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南沙区东涌镇鱼窝头裕福酒店上班期间,因被害人何某乙及其朋友在该酒店进行消费后赖账逃走,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同案人唐某某、何某甲追赶被害人何某乙至鱼窝头市场附近小巷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同年3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同案人唐某某、何某甲对被害人何某乙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淑妍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本案诉讼卷宗共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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