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栾晓慧,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赵某某在两人居住的家中发生争执,被告人曹某某持菜刀划伤赵某某的头部、手部以及腿部。8月25日、8月26日、8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再次用拳脚、高尔夫球杆、化妆品瓶等击打被害人赵某某的头部、背部等身体部位。经鉴定,赵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8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赵某某的行为。10月14日,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曹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谅解书、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韩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因感情纠纷持菜刀划伤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苏经纶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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