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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乡**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时23分,在高新区**小区南门口,被告人曹某某进小区时不慎将小区南门弄坏,后曹某某与小区保安刘某某发生争执,曹某某使用头部顶撞刘某某,致使刘某某鼻梁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曹某某现已赔偿刘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石鉴伤检字[2020]5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立勇

2020年11月10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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