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第***小组。2019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甲之子曹某乙和数名老乡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网吧上网期间与网吧保安员发生冲突,后曹某乙被送到派出所。被告人曹某甲得知此事后,纠集其妻子的兄弟曹某丙、曹某丁(均已判刑)等多名男子持梭镖等凶器去到**网吧伺机报复。进入**网吧后,曹某丙和曹某丁持梭镖、被告人曹某甲持钢管伙同多名男子一起殴打网吧的多名保安员,造成被害人李某某、魏某某、袁某某等多人受伤,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25日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因颅脑外伤后继发颅内压增高,脑疝形成而死亡;魏某某左大腿系被锐器作用致股静脉破裂,其伤情属重伤;袁某某右大腿中段前侧创口系锐器作用形成,其伤情属轻微伤。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曹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丹蕾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1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信息表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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