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朋友吴某某开微信视频时被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现,进而发生口角纠纷,张某某、廖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邀约曹某某到“金山一家人夜宵店”来面对(约架)。随后被告人曹某某从家中带了一把刀并乘坐出租车开往该夜宵店面对。被告人曹某某刚下出租车就被张某某发现,张某某便持刀冲上前与曹某某对砍,被告人曹某某一刀将张某某砍倒在地后,继续持刀砍张某某。随后廖某等人持刀冲上去对曹某某进行威吓,陈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趁机将曹某某的刀拖下,并对曹某某实施了殴打。

2020年11月19日,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3)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4)被告人基本情况;

(5)到案经过;

(6)接受证据材清单(复印件);

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韩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郁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起诉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