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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13日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妻子马某甲发生争吵、抓扯,后马某甲驾车离家,曹某某见状驾车追马某甲,在此过程中,因曹某某用钢管撬马某甲工作店铺的门,二人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同时,马某甲兄长被害人马某乙(男,殁年35岁)因曹某某夫妻吵架一事在电话中与曹某某发生争吵。

2月29日4时许,曹某某、马某甲先后驾车来到马某乙居住的安顺市西秀区**镇**小区,曹某某从其驾驶的面包车内拿一根钢管戳打马某甲,后曹某某又拨打马某乙电话,让马某乙下楼讲清楚,接着曹某某将钢管放回面包车内,又在车内找到一把匕首随身携带。在此过程中,马某甲的姐夫刘某某来到现场劝阻曹某某,但曹某某仍情绪激动。过了几分钟,马某乙用衣服包裹一把砍刀来到现场,马某乙先是质问曹某某为何殴打马某甲,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抓扯,接着曹某某拿出匕首将马某乙胸部刺伤,后刘某某、马某甲将马某乙送往医院抢救,马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乙系锐器刺破肺动脉干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西)公(司)鉴(法病)字[2020]33号《法医病理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人身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同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屈仁玉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材料1册(28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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