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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7时左右,被告人曹某某与郝某某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纠纷,曹某某将郝某某打伤,致使被害人郝某某右踝关节骨折。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曹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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