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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丰台区**环卫所派遣**,出生地北京市密云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环卫所南顶宿舍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口角,后用手撕扯被害人吕某某的生殖器,致其阴囊皮肤裂伤。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于2020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书、工作说明、110接处警记录等;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薇

检察官助理 李珂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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