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街道**街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昆明市东川区**街道**街村**组自己家院坝里,因为砌围墙的事双方发生纠纷,在撕扯过程中曹某某用手中拿着的一把斧头的背面砸了朱某某的左脸一下,造成朱某某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朱某某的人体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刑侦案件审批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照片、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CT诊断报告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潘某某等六名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金红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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