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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其大嫂蔡某某发生争吵,后蔡某某拿起现场的一个旧扫把打曹某某,同时还呼喊其丈夫周某甲出来录像,曹某某见状便躲进邻居家里院子内。一会儿后曹某某准备回家,后在邻居家门口处遇到蔡某某,二人又对骂了起来,蔡某某听到曹某某在自己身后对骂便心有不甘,转身往曹某某身上打了一下,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蔡某某被曹某某扭到脖子。后二人便分开。

经鉴定,蔡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断裂的扫把;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899号;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8.视听材料: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因纠纷殴打他人,致一人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斌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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