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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15时许,被害人汪某某,因向被告人曹某某索要债务一事,在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恩洪村委会曹家村曹某某家门口被曹某某用木板打伤左臂及腰部,后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的伤情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汪某某陈述;3、证人赵某某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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