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84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驻马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一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0日21时40分,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道**区消防验收工程会现场,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因消防责任问题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被告人曹某某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右侧颧弓骨折、右侧第5前肋、左侧第3-4、6-8肋骨前段骨折、左肺中叶舌段及下叶背段肺挫伤,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驻马店市驿城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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