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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4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4年7月15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佛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7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9日晚10时许,张某(已判决)在汉中市汉台区**街***KTV唱歌时与被害人曹某某及左某某、徐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撕扯。张某觉得自己吃了亏便回到包间将一空啤酒瓶瓶底敲碎后冲出房间再次同曹某某撕扯在一起,期间徐某某被酒瓶戳伤,之后双方被人劝解拉开。张某在KTV大厅内看到李某某(已判决),遂让其联系徐某乙并告诉与人发生冲突之事,让其带刀过来帮忙。之后徐某乙便带了一把刀来到了**街***KTV并把刀交给了张某,但因其认识对方的左某某,不便帮忙便离开了现场。张某便持刀继续和曹某某等人争吵,后经现场保安阻拦,曹某某等人乘电梯离开***KTV歌城,但张某仍不罢休用刀挥砍曹某某等人乘坐的电梯泄愤。曹某某等人离开***KTV后,张某仍怀恨在心,便打电话联系刘某某(已判决),称其在***KTV被打了,需要帮忙,并让刘某某把砍刀准备好。后张某赶到汉中市汉台区**路***街找到刘某某并带上四把砍刀后回***KTV找对方报仇,途中张某又联系被告人曹某某及李某某,让其二人到***KTV楼下帮忙。当晚11时许,曹某某及张某、刘某某、李某某四人在***KTV楼下汇合后便各持一把砍刀寻找曹某某等人。张某在汉中市汉台区**街***KTV对面的国际广场停车场发现了与其在***KTV发生口角的曹某某,便伙同曹某某及李某某、刘某某持刀在汉中市汉台区北大街追砍曹某某,曹某某逃跑至北大街与体东路东路口交汇处摔倒在地后被曹某某及张某、李某某、刘某某四人连砍数刀致其背部、上下肢等全身多处损伤。作案后四人逃离现场。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台)鉴(伤)字【2015】061号鉴定文书鉴定,曹某某全身多处损伤系他人锐器所致,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张某、李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曹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7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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